信用证业务,根据进出口方向不同可分为“进口信用证”和“出口信用证”。
服务对象:适用于交易双方相互不熟悉,需要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,以提升贸易的可信度,且在基础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信用证结算的客户。
产品特点:
信用评级高——我行拥有与国家主权相同的评级,开出的信用证易于被对方银行接受并续做融资,可有效协助客户达成交易。
信用证种类丰富——根据您的需要,我行可开立包括可转让、即期付款、延期付款、承兑、议付等不同种类的信用证,满足您个性化的贸易需求。
交易保障高——有银行信用作保障,通过信用证条款,有效控制以货权凭证为代表的发运单据,使交易本身更有保证。
办理流程:
1.进口信用证:
(1)进口商(申请人)提交《开证申请书》等资料,我行经审核后凭保证金或占用授信额度开出信用证;
(2)出口商(受益人)收到信用证通知后,按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;
(3)出口商(受益人)提交信用证规定单据,交单行将单据寄往我行要求付款或承付;
(4)我行收到单据后,经审核无误后依据寄单行面函指示及原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或承付;
(5)我行于承付到期日对外付款。
2.出口信用证:
(1)我行收到国外来证或修改后,通过核对密押证实其真实性;
(2)我行将信用证或修改通知出口商(受益人),并就条款中的潜在风险作出提示;
(3)出口商(受益人)按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后,向我行提交出口单据;
(4)我行审核单据后,将单据寄往国外开证行或指定行进行索汇;
(5)国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提示给进口商(申请人);
(6)国外开证行到期向我行付款,我行向出口商(受益人)解付。